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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人也不知道的日本語3:敬語、人物對話、書信書寫、文化歷史……學會連日本人都會對你說「讚」的正確日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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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白話六法:民法.親屬繼承編(四版)
沒有庫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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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789861218465
黃碧芬
書泉
2013年7月25日
127.00 元
HK$ 107.95
詳
細
資
料
叢書系列:新白話六法系列
規格:平裝 / 400頁 / 14.8*21cm / 普級 / 單色印刷 / 四版
出版地:台灣
新白話六法系列
分
類
[ 尚未分類 ]
同
類
書
推
薦
內
容
簡
介
本書透過簡明的用語、清晰的觀念為讀者介紹艱澀難懂的法律條文,讓讀者在短時間內掌握親屬繼承的精神。
我國民法親屬繼承的條文於民國97年5月作了大幅度的修正,並且自98年11月23日開始實施新條文,本版亦以民國99年5月及98年12月最新修正之法條來進行解析與說明,提供讀者來掌握最新的法律動態。
本書特色
我國民法親屬繼承的條文於民國97年5月作了大幅度的修正,並且自98年11月23日開始實施新條文。本書透過以簡明的用語、清晰的觀念為讀者介紹艱澀難懂的法律條文,讓讀者在短時間內掌握親屬繼承的精神。
◆民國八十七年:六月十七日修正法律目的,是在婚姻關係之下確立夫妻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,將歧視婦女的條文刪除及修正。
◆民國八十八年:修正認領條文,期使非婚生子女得到更多的機會被認領。
◆民國八十八年:全台發生九二一大地震,也震出許多人倫問題,原有法定監護人順序,可能反而對末成年人有害,因而先緊急修正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,法定監護理順序及選定監護人之制度。
◆民國九十一年:六月公布修正民法親屬編,將夫妻財產制作全面的修正,完全與舊制不同。
◆民國九十六年:五月公布修正民法親屬編,改變結婚之形式要件。
◆民國九十七年:一月公布修正民法親屬編,修改裁決離婚之原因。
民國九十七年:五月公布修正民法親屬編,修改監護一節。
作者簡介
黃碧芬
現任:
義理法律事務所負責律師
民間公證人
學歷:
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研究所碩士
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
經歷:
75年律師高考及格
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委員
外交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
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
台北縣性騷擾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
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
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
新女性聯合會理事長
台灣婦女會法律顧問
消基會義務律師
經濟部中小企業協會榮譽律師
國立海洋大學兼任講師
著作:
《中德美三國附條件買賣之比較研究》
《侵權行為與損害賠償》
《兒童福利與保護》
《民法.親屬繼承》
《家庭暴力防治法》
《女人法律智典》
目
錄
第四編 親屬
第一章 通則
第二章 婚姻
第三章 父母子女
第四章 監護
第五章 扶養
第六章 家
第七章 親屬會議
第五編 繼承
第一章 遺產繼承人
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
第三章 遺囑
序
序言
人類生活的根源,都是以「家庭」為出發點。舉凡人之出生、死亡、結婚、離婚、家計負擔、財產分配,都是每個家庭會碰到的問題。所謂家和萬事興,古人還要把齊家擺在第一位,人類的生活經驗明白的告訴我們家庭的重要性。
民法親屬、繼承篇的法律條文,即在建構、規範家族所衍生的一切法律關係,在學術領域裡統稱為身分法。我們常常會認為法律是天高皇帝遠的東西,但是身分法上的規範卻是與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,不可一日無此法律,在法律多如牛毛之中,是最生活化的法律。例如:小孩頑皮喜歡在外遊蕩,父母施予嚴加管教,這是基於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子女有教養的義務而來。縱使家庭生活開銷的問題,民法第1003條之1也要規定……可謂是鉅細靡遺。
法律條文比較精要簡鍊,在一般沒有受過法律訓練的人看來總是艱澀難懂,猶如看天書一般。筆者常常希望法律能夠換一個平易近人的面貌,使得每一個國民都能瞭解法律規範,近程目標是讓每個國民可以「知法」而避免不必要的紛爭,而遠程目標則是達到人人守法(包括政府與老百姓)、社會和諧健康的境地。
白話六法的民法親屬、繼承編,藉由淺顯易懂的文字解說法律規範,使人人都能輕而易舉的瞭解身分法事項,並因而瞭解、實踐作為家庭一份子的責任,期待家庭更加健康、圓滿。
義理法律事務所律師
黃碧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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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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